9 商業建筑
9.1 允許噪聲級
9.1.1 商業建筑各房間內空場時的噪聲級,應符合表9.1.1的規定。
9.2 室內吸聲
9.2.1 容積大于400m3且流動人員人均占地面積小于20㎡的室內空間,應安裝吸聲頂棚;吸聲頂棚面積不應小于頂棚總面積的75%;頂棚吸聲材料或構造的降噪系數(NRC)應符合表9.2.1的規定。
9.3 隔聲標準
9.3.1 噪聲敏感房間與產生噪聲房間之間的隔墻、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9.3.1的規定。
9.3.2 噪聲敏感房間與產生噪聲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9.3.2的規定。
9.3.3 噪聲敏感房間的上一層為產生噪聲房間時,噪聲敏感房間頂部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9.3.3的規定。
9.4 隔聲減噪設計
9.4.1 高噪聲級的商業空間不應與噪聲敏感的空間位于同一建筑內或毗鄰。如果不可避免的位于同一建筑內或毗鄰,必須進行隔聲、隔振處理,保證傳至敏感區域的營業噪聲和該區域的背景噪聲疊加后的總噪聲級與背景噪聲級之差值不大于3dB(A)。
9.4.2 當公共空間室內設有暖通空調系統時,暖通空調系統在室內產生的噪聲級應符合本規范表9.1.1的規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風管中的風速。
2 設置消聲器。3 選用低噪聲的風口。